交通事故当日检查未见伤情,后来检查出伤情,肇事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来源: | 作者:pmo53f32a | 发布时间: 2024-12-06 | 166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30日,赵某步行至郑州市高新区嵩山北路五龙怡景对面非机动车道时,与金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赵某受伤及其鞋子破损。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事发后,金某第一时间带领赵某先前往医院做DR检查,检查结果显示被撞之处无明显异常。后赵某被撞之处疼痛难忍,于2024年6月1日前往某医院检查治疗,诊断结果包括腓骨近端骨折、半月板损伤、膝关节积液、膝关节前十字韧带损伤等。赵某住院11天。赵某当天检查伤处未见骨折,后来显示骨折,金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裁判要点分析



本案中,关键问题点在于:因原告交通事故当日检查未见伤情,第二日才检查处伤情,那么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第二日检查的伤情是否系原告自身导致的?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裁判结果



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关于因果关系,被告认为原告的腓骨骨折与交通事故无关,但从住院病历、原告现病史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其右腓骨骨折与交通事故具有较强的时间和情节上的关联性。此外,尽管初次检查未显示骨折,但医生说明DR片存在盲区,这与原告后续的骨折诊断情况相符合。同时,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在此期间受有其他损害,故被告该辩称依据不足,法院认定被告的辩称缺乏依据,原告的骨折与本次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就交通事故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即金某应对赵某的各项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