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孩童公园骑扭扭车“撞伤”80岁老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来源: | 作者:pmo53f32a | 发布时间: 2024-12-06 | 49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张老(80岁老人)在公园内散步,李幼骑着“扭扭车”(5岁孩童)与其父亲在公园内活动,其父亲在身边监护。在公园一处狭窄道路上,李幼骑“扭扭车”与张老相对而遇,李幼从张老身体右侧滑过后,张老摔到地上,李父赶紧送张老就医,张老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在该院做了左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期间,李父为张老垫付医疗费5000元。双方都提交了公园监控视频作为证据,但是由于事发地段监控较为模糊,仅能从视频中看到李幼骑行到张老身边时,张老摔倒,并不能清楚看到张老摔倒是李幼骑行碰到所致。那么张老摔倒受伤是否应当由李幼承担侵权责任呢?

二、裁判要点分析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张老摔倒受伤是否系李幼骑行碰到所致?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具有因果关系那么李幼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裁判结果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2)鲁1481民初613号判决:支持张老的部分诉讼请求,原、被告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即:张老的损伤最终由李幼承担了50%的责任。双方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有如下分析:

关于被告与张老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从双方提交的监控录像视频可以看到,李幼骑“扭扭车”从张老身体右侧滑过,“扭扭车”未出现停顿、倾斜或侧翻等因碰撞而可能发生的后果,此为张老与李幼没有发生正面碰撞的原因之一。

张老称因李幼碰撞到张老的手臂才导致张老摔倒受伤,亦不符合常理,张老作为一名成年人,在与李幼相距一、两米时就发现了李幼,并停止前行,随后向后退一、两小步,接着向左侧移动了两、三小步,可见,张老已预见到双方可能发生碰撞,故此才采取了向后退、向左移动的躲闪行为,而李幼此时亦顺利通过,此为双方未发生实质性碰撞的原因之二。

张老称其胳膊向后甩动是因被告的碰撞所导致,按常理推测,在一个成年人已保持高度警惕的状态下,一个五岁幼儿的碰撞力度,是不足以导致成年人摔倒,即使摔倒受伤的可能性更低,而碰撞的直接后果则可能是李幼摔倒、“扭扭车”倾斜或侧翻,但李幼未出现摔倒、“扭扭车”倾斜或侧翻的后果。而从张老的胳膊向后摆动来看,其因素可能是张老为维持身体平衡而采取的措施,或是张老正常走路胳膊的摆动。即使是张老的胳膊与李幼确实发生过肢体刮蹭。但是作为一个五岁幼儿的刮蹭力度,导致张老摔倒受伤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此为双方未发生实质性碰撞的原因之三。

而张老之所以摔倒受伤,应考虑以下因素:1、事故发生时,张老已年满80周岁,年老体弱,从监控视频中可见其走路重心不稳、行动缓慢;2、张老病历显示其骨质疏松,而骨质疏松则容易骨折;3、张老年岁已高,心中可能想着躲闪,但身体动作却跟不上,身心步调不一致,导致摔倒。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张老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受伤害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且被告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张老理应继续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无法确认张老受伤系被告直接行为所致。但李幼骑“扭扭车”冲张老而来,使张老意识到危险,而该危险性导致张老采取了向后退、向左移动的躲闪行为,可见李幼的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前因作用。而张老为了避免伤害的发生采取了一系列避险行为,其动机亦有保护自身或李幼的因素,而李幼也无形中躲过了未知的伤害。根据《民法典》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原、被告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