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加班还被裁员,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 | 作者:pmo53f32a | 发布时间: 2024-06-24 | 49 次浏览 | 分享到:

引言:


很多员工经常在非工作时间不停回复工作消息,遭遇各种隐形加班、无偿加班等状况,甚至有时候还面临被裁员,面对比自己强大数倍的公司,“如何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具体该怎么做?”。


案情介绍


2021年1月,小美入职某公司销售岗位,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性,无论是休息或者下班回到家中也要负责客户群中客户提出问题。2022年3月,公司因经营出现问题实施裁员,向小美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某公司应于4月31前支付小美剩余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离开公司后小美只能寻找新工作,但公司未按照约定发放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经小美多次催要后公司仅发放剩余工资,经济补偿金仍不支付。小美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小美未在法定时间内提交仲裁申请,故不予受理。小美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小美应当支付费用共计135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该公司称小美的工作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客户群中客户偶尔提出问题的回复,并非加班,但根据聊天记录内容及小美的工作职责可知,小美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休息日等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此外,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加班主要体现为微信群中的客户维护,主要以解答问题为主,劳动者在加班同时亦可从事其他生活活动,以全部时长作为加班时长亦有失公平,因此,酌定公司支付一定的加班费。


此外,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该协议书履行产生的纠纷,应为劳动合同纠纷。原告小美曾与被告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通过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向原告小美支付补偿金,该约定被告公司应当履行,但被告逾期后一直未付,构成违约并损害原告小美的合法利益。为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作者分析


随着远程办公盛行,工作时间与个人时间的边界逐渐变得模糊。人不在公司,活还在身上。“隐形加班”盛行,但其是否属于加班一直未有共识,想要维权更是难上加难,下班后也要及时回复工作消息,已经成为很多职场人的常态。劳动者诉诸法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时,又因为举证困难、用人单位主张约定了“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称加班没有审批、加班工资已经包含在绩效奖金、岗位津贴中,不应额外支付等原因受到重重阻碍。另一方面,对于劳动者在工作单位之外的地点,利用社交媒体等虚拟工具开展工作是否应认定为加班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缺乏认定标准。


本案中,小美与公司间因解除劳动关系引起的纠纷属于劳动者与公司间劳动争议案件,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特殊性,需要仲裁前置。即要求劳动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或不予受理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需要注意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不予立案。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作者介绍


本文作者:赵超越,中共党员,法学学士,社会工作者、郑州市二七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特聘公益法律顾问、郑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阅成长”项目公益领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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