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因交通事故住院或休养,为防止耽误学业,聘请家教补习功课费能否要求赔偿?
来源: | 作者:pmo53f32a | 发布时间: 2023-12-08 | 363 次浏览 | 分享到:
学生由于交通事故需要住院或在家休养,家长为了防止耽误学业,聘请家教补习功课,那么补课费能否获得赔偿?这个问题在法律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下面通过案例来具体分析。
01、第一种观点,不支持补课费。
案例一:安某某与牛某某交通事故纠纷 新乐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4民初3665号
原告安某某(学生)发生交通事故住院39天,后安某某及其法定代表人安某甲,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张补课费3800元。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主张补课费用,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故原告此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赵某、沈阳市第一二六中学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1)辽0102民初14114号
原告赵某在校上体育课期间因体育老师疏于管理,打篮球时造成全身多处骨折,后起诉学校及保险公司赔偿补课费20000元。法院判决认为,原告赵某主张的补课费,不属于直接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张某与孟村回族自治县宋庄子乡高河联合小学、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8)冀0930民初967号
原告张某在学校课间跌倒导致脾脏破裂,经治疗后摘除脾脏,治疗康复期较长。后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起诉要求支付补课费,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主张补课费,因被告均不予认可,且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02、第二种观点,支持补课费。
案例一:原告胡杨璇与沈明抒、沈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韶山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2民初32号
原告胡杨璇(学生)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股骨干骨折、双锁骨骨折、头皮破裂。康复后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补课费5200元。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是一名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骨折住院治疗必然会影响学习,治疗期间找老师补课,产生的补课费用,属于交通事故中产生的损失,应该合理考虑赔偿,原告举证的证明和收据能相互印证原告补课系事实,教师彭跳认可从原告处收取5200元。收据载明补课期间为2015年10月8日至2016年1月8日,考虑到原告2015年9月28日返校学习,耽误上课不足一个月,本院酌情认定补课费1800元。补课费虽未被列入交强险的赔偿项目,但补课费类似于误工费,均是因交通事故耽误工作或者学业,本案应将补课费列入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被告大地财保湘潭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
案例二:宋禹泽与王富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2014)龙民初字第1349号
宋禹泽(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主负全责。后宋禹泽及其法定代理人宋立涛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补课费6920元。吉林普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宋禹泽补课费作出鉴定,鉴定为宋禹泽补课费为6920.00元,原告花去鉴定费1000.00元。法院审理意见认为,对原告补课费,确系实际发生,并经鉴定机构鉴定,应予支持。
案例三:司瑞懿诉、任慧鑫、天津大港汽修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853号
原告司瑞懿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内脏、肋骨、骨盆等多处受伤,花费医疗费及造成其他损失近三十万元。后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补课费93700.00元。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正在高中上学期间,因此不能上课,对其学业确实造成了影响,补课费是为减少受害人在学业上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也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经济状况,原告主张的过高,酌定为40000.00元。
03、案例解读
成年人在遇到人身损害时,往往涉及误工费问题。而学生碰到人身损害时,则可能涉及补课费问题,两者存在一定的相似性。需要注意的是,要根据补课费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以及补课费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进行综合审查认定。如果学生因伤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训练,导致这期间确实无法正常上学或影响学习进度和学习效果,那么这种情况下补课费的产生与受伤事故就存在因果关系,也就属于赔偿范围。补课费的数额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认定,包括补习课程的内容、时间等。
0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05、作者介绍
本文作者:李旭珂,实习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专注于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诉讼与非诉业务。好钻研,喜求甚解。始终坚持以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为准则,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