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又违约该怎么办?
来源: | 作者:pmo53f32a | 发布时间: 2023-11-14 | 176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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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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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藏某向梁某勋借款30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经梁某勋催告韩藏某仍未还款,随后梁某勋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院开庭审理后判令韩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梁方勋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

 判决生效后,依梁某勋申请中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某勋与被执行人韩藏某、案外人韩忠某等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就欠款金额、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及担保情况等事项进行约定,其中韩忠某以其房产提供执行担保,并承诺如《执行和解协议》未按期履行,梁某勋依法申请拍卖担保房产等内容。同日,韩忠某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和担保承诺书。

《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时间届满时,韩忠某仍未支付欠款,梁某勋以韩藏某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中院申请拍卖担保人担保财产。中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拍卖担保人韩忠某上述担保房产。为此,韩忠某向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以被执行人韩藏某已履行了判决义务、且执行和解协议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具有重大瑕疵,应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为由,请求撤消该院对其担保房屋的查封和拍卖。中院认为,本案在未追加韩忠某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裁定拍卖韩忠某的房产不妥。遂撤销拍卖韩忠某担保房屋的裁定,并驳回了韩忠某的其它异议。

韩忠某又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称:1、韩藏某已偿还180余万余元后,韩藏某又将两辆宝马车辆交付梁某勋,虽未明确具体约定但已形成债权抵消合意,案件应当终结执行。2、法院依据《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的查封申请继续查封申请人的房产没有事实依据。3、该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韩忠某单独出具的查封申请应无效。4、韩忠某未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直接拍卖该房产不妥,因此直接查封该房产也没有法律依据。高院对中院异议审查查明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变更中院执行裁定为:驳回韩忠某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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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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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案车辆尚未进行评估和拍卖,韩藏某、梁某勋并未达成以车辆抵偿债务的协议,因此该查封车辆由梁方勋保管并不能证明债权债务已经抵消。
2.就复议申请称韩藏某已偿还180余万元债务,未提供具体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该执行和解协议是在中院主持下达成,且韩忠某的担保承诺是向执行法院作出的,符合执行担保成立的实质要件,属有效执行担保。在该和解协议履行不能时,执行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径行裁定执行该担保人的相应财产,而中院作出执行裁定,撤销拍卖韩忠某担保房屋的执行裁定显属不当,应予纠正。
3.现复议申请人韩忠某以涉案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韩忠某单独出具的查封申请应无效,并解除涉案房产查封的申请复议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故复议申请人韩忠印的复议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变更中院执行裁定为:驳回韩忠印异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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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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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债权人备受“执行难”困扰的当下,如果被执行人主动提出和解或接受债权人、执行部门提出的和解方案,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对债权人来说无疑是件值得庆幸的事情,尤其是在案件尚未掌握足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财产但暂时难以执行的情况下。但被执行人也往往采取通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拖延时间,或以达到中止或暂缓对其财产及人身采取执行措施的目的。执行和解是一个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博弈的过程,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为促成执行和解,往往需要提供物保和人保、或以同意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为代价。
执行和解的内容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做出或共同得到法院确认,否则,对债权人而言在协议中约定的执行担保、加大违约责任等有利执行的条款难以奏效,对被执行人而言则达不到中止或暂缓执行的目的。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如果约定了担保条款,该协议只有向人民法院递交(如果是人保,还要求担保人向法院做出书面保证,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才能产生执行担保的法律效力,当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才可要求法院直接执行担保物或保证人的财产。
除了上述向法院做出担保的要求外,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财产的,还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或权属转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债权人还可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担保财产,确保当被执行人在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有担保财产可供执行。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仍需要注意一些有关的程序和实体问题,以避免和解协议最终得不到有效执行而无法保障自身权益。我们把执行和解过程中较为高频的问题进行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助益。

执行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的,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选择申请恢复执行或者就和解协议起诉。
①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法院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救济:对法院是否恢复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执行行为异议)。
②就和解协议起诉:由执行法院管辖;法院受理后,裁定终结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自动转为诉讼中的查封、扣押、冻结。
当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和起诉只能二选一
1.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申请恢复执行后不能再起诉)。
2.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就和解协议起诉后,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即不能恢复执行) 
具体到本案中,属于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存在有效担保,申请执行人梁某勋可以采取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梁某勋的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梁某勋也可以选择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和解协议)。以上两种方式只能择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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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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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不允许根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也不允许根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制作以物抵债裁定书。(分析与理解:执行必须严格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不允许改变生效法律文书,故如果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书,则是通过调解书或者裁定书改变了原生效法律文书,违背了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的原则。)
2. 关于协议中的担保: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3.执行和解中的三种诉讼
(1)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终结,但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造成损失的可以另行起诉赔偿;
(2)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故义务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权利人可以选择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和解协议);
(3)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故当事人可以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和解协议无效或者撤销和解协议。
以上执行和解中的三种诉讼均由执行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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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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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计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厉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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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本文作者:江友立,实习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专注于民商事、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侵权及刑事等领域,善于将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相结合,能够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则背后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