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约定利息不明确如何认定?
来源: | 作者:pmo53f32a | 发布时间: 2022-09-06 | 406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基本案情

贾某和钱某是朋友关系,202032日,贾某向钱某借款100万元,借期一年,利息2分,钱某于借款当日将1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贾某,钱某向贾某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条和收据。20213月上述借款到期后,因贾某未还款,钱某将贾某诉至法院要求贾某返本付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清偿)并承担诉讼费。

 

裁判观点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利息2分是月息还是年息发生争议,但原被告双方对于案涉借款存在利息约定无争议,对2分的标准也无争议,有争议的是月息2分或是年息2分,实质争议是借贷利率的争议。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案涉借款不是对利息约定不明,而是约定了利息,但是对利率标准存在争议。这种情形,与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形不同,且被告认为案涉借款利率是年息二分说法与一般的民间借贷习惯不符,也与一般社会生活经验不符,故案涉利息应认定为月息两分。

法院最终判决:贾某自202032日开始,利率按月息二分,计算至2020820日止;自2020821日起,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律师说法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在民间借贷中,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主体

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

不支持

不支持

只有一方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不支持

结合借款合同,并根据当地的交易习惯、交易方式、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


另本案原告的利息诉求,法院在判决时以2020820日为界限做了区分,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8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8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8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8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而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起诉时间

借款时间

借款利率(年)

2020年8月20日前

不考虑

不超过24%

 

2020年8月20日后

 

2020年8月20日前

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不超过24%,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到期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LPR的4倍

2020年8月20日后

2020年8月20日后

不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LPR的4倍


律师介绍

  本文作者:余刚,法学本科,获得学士学位,对民商事法律知识保持认真的学习态度,专注于合同、交通事故、侵权等领域,踏实工作,将法学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坚持走专业化道路,对每一位当事人认真负责,并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