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前夕遭解约,赔偿金与失业金损失如何认定?——赵某诉大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解析
来源: | 作者:pmo53f32a | 发布时间: 2026-01-19 | 67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屡见不鲜,其中涉及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失业金损失等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赵某诉大庆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案,就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明确裁判,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回顾

2017年9月,赵某与大庆某公司签订雇佣合同,后续签至2022年9月,担任财务经理,月薪税前12000元及每月通讯费250元。2020年2月,该公司以持续经营亏损及赵某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为由,决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7321.84元、经济补偿金30665元。赵某不服,先后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付工资等合计约 308410元。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赵某加班费19483.46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赵某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公司支付加班费及未休年休假工资3919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1250元。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再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二审判决。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要点

焦点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法院认为,虽然赵某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双方劳动合同约定“雇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在赵某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公司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焦点二: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能否同时主张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赔偿金适用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二者不能同时适用。本案中,公司已支付的30665元经济补偿金应予返还,但经核算,原审判决的赔偿金数额存在计算错误,少算部分已超过应返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考虑到赵某未对二审判决申诉,为避免诉累,再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结果。

焦点三: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赔偿责任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期限为赵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赵某在二审判决生效后才领取到失业保险金,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失业金损失 19656元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启示与法律提示

对用人单位而言:

1.解除劳动合同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以劳动者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随意解除,除非劳动者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仅要支付赔偿金,还可能因未履行法定义务(如出具解除证明、转移社保档案等)面临额外赔偿。

3.计算赔偿金时,应将劳动者应得的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计入工资总额,确保计算基数准确。

对劳动者而言:

1.遇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应及时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明确主张合法权益,避免超过时效。

2.对工资构成、加班记录等证据要注意留存,为核算赔偿金、加班费等提供依据。

3.若用人单位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社保待遇损失,可依法主张赔偿。

本案再审裁判明确了民事再审案件中,即便抗诉或申诉理由成立需调低原判金额,也应全面审查未申诉方的抗辩意见,防止利益失衡。这一裁判思路既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也兼顾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规范劳动关系、化解劳动争议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