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物买假货是否退一赔十-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来源: | 作者:pmo53f32a | 发布时间: 2024-12-06 | 18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键词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购/假货/

退一赔十/起诉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6日甄某在某多多平台店铺购买三菱门铃无线家用智能超远距离电子门铃,花费98.01元,6月19日收到货物;2023年6月20日甄某购买相同产品50套花费5335.5元,6月23日收到货物;后发现该产品为假货,遂要求店铺退货退款并按照假一赔十赔偿合计59768.61元。




裁判要点


1、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产品,是否构成有效买卖合同。

2、知假买假如何区分界定。




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

一、甄某与李某签订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于2024年4月22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李某退还甄某货款5433.51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李某向甄某支付赔偿款980.1元;

四、驳回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甄某通过李某经营的某多多店铺购买涉案商品,双方建立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上述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受到合同的约束。

甄某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回货款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李某经营的店铺宣传涉案商品为“三菱”品牌的,涉案商品外包装及产品本身也都有“三菱”品牌标志,但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系“三菱”品牌正品,并且结合在案证据,涉案商品包装载明的生产厂商“三菱重工电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经行政机关查询不存在,涉案商品外包装载明的国家标准并非电子门铃的国家标准,可以认定李某店铺实际售卖假冒商品,因此李某提供的涉案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其行为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根本违约,应当解除合同并由李某承担退款责任。

甄某要求李某承担销售假冒品牌产品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甄某第一次购买数量为一件,甄某购买一件涉案产品属于正常消费行为。李某在可以选择是否承诺“假一赔十”的情况下,主动作出“假一赔十”的承诺,甄某决定购买该商品,买卖合同成立,该承诺连同合同其他条款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向甄某作出了“假一赔十”的承诺,应当依约履行,法院予以支持。

甄某第二次购买数量五十件,超出了正常生活消费的范畴,并且甄某在进行第二次购买之前已经收到了第一次购买的涉案商品,在购买的涉案商品存在假货可能性的情况下,再次大量购买涉案商品,并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行为习惯,且甄某曾多次就网购商品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索赔,其认知能力远超一般消费者,因此甄某的行为属于“知假买假”,意图从中牟利,其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对其第二笔订单以价款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某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